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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血赚,死刑不亏”

最新一季的《守护解放西3》大家看了吗?

!第二集的第二个案件看得我: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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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起的标题毫不夸张
还没看的辣条且听我慢慢道来……

 

坡子街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的报案,

称其13岁的女儿小玲被性侵并且怀孕了。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案情经过进行了了解,

并将与小玲发生关系的张某叫到派出所讯问。

 

经过审讯,张某承认在知晓小玲真实年龄(13岁)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但并不知道小玲怀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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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将打掉的胚胎拿给张某看

虽然张某强调“双方自愿”,但他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案件至此本该落幕,然而,当民警将三方(男女双方+胚胎)的DNA组织送检后发现,

胚胎的生物学父亲并非张某,也就是说本案中还有其他的侵犯者(细思极恐)

 

那么孩子的生父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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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最后案件仍在侦办中.jpg

01.

无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罪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以为,虽然小玲只有13岁,

但他和小玲都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因此没想到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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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中.jpg

 

这其实反映出了一个问题:

如今仍有不少人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认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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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脸.jpg

 

所以大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即使你真的以为对方同意了,

是自愿的,但法律并不认可噢。

 

那么法律上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

 

02.

不满14岁周岁的幼女无性同意能力

其实张某和小玲自认为的“自愿”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因为从根本上不满14岁的幼女就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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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笔记噢!

 

法律规定,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

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

 

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

 

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

(所以别想着钻法律空子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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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张某帮小玲购买车票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小玲的身份证号,因此他必然会知道小玲的真实年龄。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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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无猜”条款
感兴趣的辣条可以自行学习

03.

法律为什么要限制幼女的性自由?

 

大部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是不同步的,很多时候身体发育会早于心理发育,

这种心智不成熟使得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成年人剥削的对象。

 

因此,法律通过限制未成年人部分的、必要的自由来保护其免受强者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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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普法小课堂

 

完整版在《守护解放西3》,答应我,一定要去看!

之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只要其同意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定强奸罪。

 

于是,现实生活中就有不少人利用了法律对年龄规定的这一漏洞,采取诱骗、哄骗的手段

引导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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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早晚进去.jpg

 

此类案件,往往是与被害人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

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长期相处的机会,

诱骗或者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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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jpg

04.

不满14周岁幼女堕胎,医生必须报警

另外还需要提醒各位青少年:

如果自己意外怀孕或者使她人意外怀孕,

出于种种原因不敢告诉家长而偷偷去医院人流的方式并不可行噢。

 

首先,未成年人打胎是必须要有监护人签字的,

其次,不满14周岁的幼女堕胎,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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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医院很规范,点赞

条文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

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旅店、宾馆等。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所以说,不管双方是否“自愿”,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极大可能构成强奸罪。

并且社区、学校、医院、宾馆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其实,对于小玲和张某来说这场意外“悲剧”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性教育的缺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一场看似“你情我愿”的亲密接触都给双方带来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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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争做守法好市民,好吗?

抛开这充满“噱头”的案情,莓辣更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好好学习性教育知识(比如每天阅读莓辣,提升法律及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我们也强烈建议未成年人不要过早发生性行为,一来是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过早性行为会给身心带来伤害(过早性行为的危害可以点击这句话了解)

二来,一时的欢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想持续关注案件的辣条们可以观看《守护解放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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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玩梗“三年血赚
死刑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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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1]《守护解放西3》第二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1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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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ovngd

    那些下的去手的,心里都有点不是人

  2. 4444343

    稍微有点离谱

  3. 。。184888

    莫名想到guifu怎么办,我还有救吗?

  4. 坡179814

    家长的疏忽,法律的严惩

  5. silver180285

    这小盆友玩的真开!

  6. 兴174948

    三年前骑自行车从罗翔在打官司的法院门口经过,今天才出来

  7. 瓦尔特202276

    看过了,确实nb

  8. 叶宁211408

    今天刚看,确实离谱

  9. Haze

    这时候杯子的作用就体现了😂

  10. 觉醒者197719

    最离谱的是这孩子还查出不是那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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